珠规建质〔2015〕15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建设国际宜居城市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发展,提高我市生态文明水平,加快建设低碳珠海和国际宜居城市,我局决定对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一星或以上标准。
(二)下列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1.全市新建、拆建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2.规划总用地面积(或多个地块由同一家用地单位取得并统一规划的)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配套商业、其他公共设施的用地);
3.相关规划和规定对绿色建筑有要求的,按高标准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在备注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审图机构对所有报审的项目,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并核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珠海市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珠规建质〔2014〕153号)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的,应当报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论证,批准后方可按原建设标准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2月3日